最高检发新文:NFT法律属性定调哪般?
时至今日,数字藏品或者说NFT的热潮几乎已经过去,但是对于数字藏品的法律定性,在此时可以说才初有结论,相关的判决也因此在今年增加不少。在大浪褪去之后,理论的真金方才在沙地里闪烁。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官网上发布了名为《数字经济背景下“NFT”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的观点文章,其中不少观点,都需要数字藏品行业从业人员乃至于元宇宙或者虚拟资产、Web3行业从业人员予以关注,甚至可能在未来直接影响相关行业的法律定性或是监管风向。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对该文章中的重点予以介绍。
把握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
文章肯定,数字藏品的核心价值在于数字内容的资产化,其作为新兴产业,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创事业发展,丰富数字经济等方面的前景被广泛看好。但同时,由于其本身虚拟资产的属性,它的盲目无序发展极其容易引发非法集资、诈骗、恶意炒作等多重风险。不仅因为行业本身的无序发展导致出现了许多金融化的倾向,而且对其大规模的炒作更让其成为一种“犯罪工具”。
具体而言,一方面,“虚假上链”之行为存在涉诈风险。对于数字藏品而言,区块链技术是其价值的根本技术保障,只有进行上链的数字藏品才能起到“确权并保证藏品的唯一数字凭证不被篡改”之效果,这也是许多消费者之所以购买数字藏品的重要原因。而一旦该基础消失,一旦有数字藏品平台虚假上链,那么该行为显然属于欺骗消费者之行为,轻则涉嫌虚假宣传,重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另一方面,“拉新返利”存在传销风险。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交易特点本身就可以使得相关参与者获得佣金,而一旦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拉新返利的设置,那么就极其容易演变成一种非法传销模式,从而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外,“承诺收益”存在非法集资风险。权益赋能是数字藏品的常见模式,而不当的权益赋能极其容易构成利诱性,从而使得该行为可能同时符合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进而涉嫌非法集资。
因此,对于涉及区块链技术的创业者而言,前述三方面风险都值得警惕,需要严格把控法律风险,做好合规,勿让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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