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红头文件下发 “一刀切”向NFT数字藏品
作者:刘红林
近日,多家注册在海南的 NFT 数字藏品创业者跟红林律师交流,说公司准备注销或者迁移到其他城市。
原因是一份来自海南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其他部门下发通知,通知内容很明确,要求辖区内经营 NFT 数字藏品业务的企业在限定时间内报送经营资质,否则‘相关责任由企业自负’。

按理说政府规范行业发展是好事,但事情显然没有那么简单。
红林律师浏览了通知的全文,整体感受是:当地政府对于 NFT 数字藏品行业资质的要求,名为促进数字藏品行业健康发展之需,实为地方政府一刀切的懒政之行为。
NFT 数字藏品行业,是时候要跟海南说再见了(被动的那种)。
按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在海南当地经营 NFT 数字藏品,需要具备的资质有: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ICP。
(2)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EDI。
(3) 艺术品经营备案 ( 备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超 15 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4) 区块链备案。
(5)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6)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7) 拍卖许可证 (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
(8) 等保二级或三级备案。
(9) 交易市场开设许可 ( 备注:《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根据国务院规定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宇样的交易场所,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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