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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精解:涉虚拟货币洗钱行为的司法认定

  作者:刘晓、王涵寒;来源:中国检察官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肖某在Telegram即时通讯软件上通过搜索有“换U”(USDT泰达币)需求的人,搭识跑分集团负责人“大上海”。肖某在明知“大上海”向其提供的现金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脱离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虚拟货币场外交易以实现转移、置换赃款的目的。具体行为方式为:“大上海”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告知肖某所需兑换现金数量,肖某提前以高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市场价格2分钱的交易价格与其他卖币人员预先进行场外交易,准备好对应数量的泰达币存储于虚拟货币钱包中,“大上海”安排人员押送“卡农”进行取款操作后完成现金交接,后与肖某临时约定不固定地点(多为停车场、厕所等)见面,在肖某的车上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由肖某现场对现金进行清点后,按照约定先转100元对应的虚拟货币至“大上海”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对方确认收到并确保交易渠道畅通安全后,肖某将剩余需兑换的虚拟货币通过网络钱包转移给“大上海”,肖某以高于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实时交易价格出售泰达币(1USDT币高5分钱)以谋取非法利益。

  经查,2023年4月25日,“大上海”联系肖某告知需兑换的现金数量,肖某随即与卖币人员联系并按照“大上海”需求的换币数量完成虚拟货币场外进货,等待“大上海”指定交易地点。后“大上海”安排“跑分车队”成员詹某、杨某等人押送“卡农”蔡某线下取款人民币90余万元,随即在厕所内完成现金交接,交接人员携带钱款与肖某分两次在不同停车场见面并完成上述赃款转移。最终,肖某获利6000余元。

  二、分歧意见

  关于肖某行为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的行为无罪。肖某主观上对赃款性质不明知。肖某只对接“大上海”一人进行现金—虚拟货币兑换交易,并未参与“跑分集团”或是其上级电信诈骗集团等具体电诈、跑分等商议,对赃款属性达不到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程度。另外,虚拟货币是否可以作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目前存在争议。总所周知,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属于法定可流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与虚拟游戏币、虚拟游戏装备等本质相同,是一种数字代币或具有数字属性,其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怎么计算等,是否可以纳入财产保护的范畴等也不明确。根据“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肖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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