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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 北互最新案:“AI 画师”得到“作者”身份?

引言

就在刚刚,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对一起AI生成图片著作权纠纷案进行了庭审全程直播,一时间AI生成图片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究竟谁享有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等问题又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从去年开始,AI绘画逐渐成为新的投资赛道和科技热点,众多国内外算法优秀且便宜好用的AI绘图工具不停涌现出来,在这一浪潮之下,AI生成图片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产生有其必然性。今天飒姐团队就对刚刚结束的北京互联网法院AI生成图片著作权纠纷案进行复盘,与大家一起探讨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纠纷问题解决思路。

01

基本案情——一起网图引发的“纠纷”

本案案情说直白些就是一起“网图引发的纠纷”,被告是一名诗词博主,其经常将自己的诗词作品配图后发表在著名网络平台“百家号”上。本案原告发现被告在“百家号”文章中使用的配图,正是原告自己利用著名AI绘图软件——Stable Diffusion软件制作的图片,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5000元。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第一,AI生成物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第二,如果AI生成物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其著作权归属如何;第三,被诉之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原被告就上述争议焦点进行辩论,该案并未当场宣判。

02

AI生图,作者是人还是AI?

在讨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前必须明确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AI生成的图片,究竟应当看做是AI的作品还是人的作品?这对于判定案件中被告侵权与否极为重要,这是因为AI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认可的“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受到我国《著作权法》认可的作者只有两种: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换言之,AI在我国是一种工具而不是被法律所认可的权利主体,因此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果认为涉案图片是AI生成的,其中并未蕴含原告这一自然人的智力成果,那么被告的行为自然就不可能是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回到问题本身,AI生图的作者究竟是人还是AI?回答恐怕并非简单的二选一,而是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分析。这是因为“AI生图”的概念本身极为复杂。以本案涉及Stable Diffusion软件为例,使用者既可以丝毫不参与AI绘图的过程,只通过鼠标点选一下“一键生图”,软件就会自发生成一幅优美的图画,此时软件使用者并未在图片中凝结一定的智力成果,便难言是图片的作者。但更多情况下,使用者其实自身扮演了图片“绘制者”的角色,使用者通过向软件输入关键词,可以指导AI作画的所有细节。比如控制画面的长宽比例、控制画面主体的样子、风格、色彩、明亮度、乃至每一个笔触的具体粗细和细节,有时使用者输入的关键词长度甚至可以堪比一篇小文章,基本上描绘到了每一个细节。AI再通过使用者描述的细节按照使用者的指令生成图片。在这一情况下,使用者其实将AI生图软件作为自己绘图的工具,甚至更极端地,在高技术的使用者笔下,有时AI绘图软件扮演的角色甚至与传统的计算机绘图软件并无太大差异。这时,关键词的选取、生成图片画面风格的掌控等都凝结了AI生图软件背后使用者的智力成果和劳动成果,那此时对于“作者”的判定,恐怕就与第一种情况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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