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及司法处置
作者:任素贤,上海二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专家
前言:
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定性,出现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盗窃等侵财类犯罪的争议。有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涉数字货币的案件时,会根据数字货币的价格是否在案件中可计算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在一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窃取价值人民币1200余万元的泰达币,销赃获利90余万元,司法裁判者以盗窃罪定性,将销赃金额认定为盗窃金额。另一起案件中,因仅起诉指控被告人窃取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数量,没有明确的指控金额,司法裁判者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案情相似但定性不同,究其原因是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有不同认识。在探析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司法实践中数字货币司法处置所面临的困难,以这个角度为切入点来论证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一、数字货币司法处置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数字货币扣押方式遇瓶颈
涉案数字财物的扣押行为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对物理意义上实体财物的扣押行为,前者的存储内容、形态、变动等方面的特征与电子数据具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对于具有物理意义上的实体涉案财物,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押是单方的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具有单方的强制力。但在数字货币上,犯罪嫌疑人如果不交出数字货币的密钥,侦查机关无法实施扣押,这就意味着对于数字货币的扣押是双方的,没有犯罪嫌疑人的配合侦查机关无法单方完施,这使得数字货币的扣押与实体财物的明显不同。那是否可以采取类似于电子数据的扣押方式呢?电子数据一般通过扣押U盘、光盘、电脑硬盘等实物载体来储存并保全,但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的数字货币以计算机数据信息的形式出现,犯罪嫌疑人即便交出秘钥,也难以防止其因有私钥备份而转移,以实体载体储存电子数据的扣押方式在数字货币上亦出现了困难。
(二)数字货币移送流程难通畅
对于具有物理意义上实体的涉案财物移送,是一种广义上的财产保全措施实施后的法律措施。现阶段对于实物财产的移送实施的是指定保管场所、保管人员,在不同办案机关进行流转的方式。这些年因为涉案财物的体量逐渐扩大,不同机关费时费力进行实物移送越发困难,传统的实物移送发展为单据移送,实物在最初的侦查机关指定的保管场所不发生转移,只是保管主体因为单据的移送发生变化。但数字货币不同于实体财物,其流动性较强,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机关、人员较多,如何移送,采取何种手段保管可以保证涉案数字货币的安全等,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且数字货币的现实价值性及匿名性,使传统的保管方式起不到完全控制的作用,司法机关保管数字货币须由经办人掌握私钥,这如同将现金交由经办人保管一样,违反了目前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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