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所 构成开设赌场罪?
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被作为网赌等黑灰产支付结算渠道越来越普遍。近日,有朋友咨询,某虚拟货币交易所被公安以开场赌场的罪名立案侦查。
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开设赌场罪相关刑事风险有哪些情形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01 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嫌开设赌场罪名较为常见的情形,是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笔者曾介绍过“跑分洗钱”的概念,网赌犯罪分子寻找兼职跑分人员买卖虚拟货币,再由跑分人员提现到跑分平台的钱包地址。跑分人员为上游开设赌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跑分”行为,会涉及到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同理,若交易所本身明知合作的平台方为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交易服务,客观上使得交易所成为了赌博网站的支付结算渠道,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交易所涉嫌构成其上游网赌平台的共同犯罪。目前虚拟货币交易所竞争激励,一些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商务或者销售人员,为了多拉业绩可能会放低对客户的合作标准,从而给自家公司埋雷。
02 交易所开展永续合约业务
本文重点介绍的是另外一种情形: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
永续合约是相对于有交割期限的交割合约(如现货合约,期货合约)而言的,永续合约不设立交割日,没有期限限制。投资者将自己的本金作为保证金,通过交易所提供的甚至高达100倍的杠杆,来获得日后盈利的可能性。杠杆越高,投资者可能的收益或风险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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