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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法律属性及其交易行为效力的认定

  作者:元宇宙法律观察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67

  数字藏品法律属性及其交易行为效力的认定

  ——杨某某诉某文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数字藏品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我国目前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对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即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数字藏品兼具收藏和投资的双重属性,蕴含了较高的市场风险,购买人以赚取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交易差价为目的,不应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杨某某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杨某某于2022年7月至9月期间被某文创公司在公众号及社群的宣传公告吸引,在该公司所经营的某APP平台上注册了账号,并多次充值购买了该公司发售的数字藏品,累计充值支付了22685元,然而某文创公司却没有履行兑现所宣传产品的赋能、权益和服务(如项目分红、千人峰会、重大节日及重大事件纪念版藏品空投),由此造成了杨某某的直接财产损失。另外,某文创公司通过微信社群虚假宣传如平台与某某机构团队达成合作、平台方会拉盘、平台很快要起飞等等,同时开展一系列消费竞赛、拉新邀请比赛、充值送充值金等诱导充值消费的活动,营造平台火爆、产品增值假象,成功诱导欺诈杨某某等消费者不断充值消费,消费者买入藏品后没有增值反而价值腰斩,消费者被迅速深度套牢,而平台方则从中不断获利。某文创公司无证无资质非法经营数字藏品,利用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且存在诱导欺诈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依法退还货款并赔偿杨某某损失。请求:判令某文创公司全额退还杨某某在该公司平台的充值款22685元。

  某文创公司辩称,杨某某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杨某某所充值的款项均在其自己的账户钱包中,并且杨某某的充值款项大多数都是从平台其他用户中购买的藏品,该行为是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购买的,且某文创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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