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哪些地方的公安对虚拟币交易所案件有管辖权?
来源:金色财经
【前言】如果说,要论证:打着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幌子,做资金盘的模式;或者直接侵吞交易所用户托管资产的;交易所插针定向爆仓的,等等非常规、非正规模式下的交易所,是否在中国境内触犯刑事犯罪。刘律师认为,一定是构成的,没什么可以辩护的。但是,笔者今天要讨论的场景是:注册在境外、在境外合规取得交易所金融监管牌照、交易所使用的服务器在境外,且明确拒绝中国大陆用户IP进行注册访问的虚拟币交易所。
当然:该类正规的交易所,跟中国大陆用户有关联的因素,一般来说只有三个:其一、管理者:交易所的实控人或高管是中国人;其二、用户:交易所上的用户有境内的中国人,他们通过VPN“搭梯子翻墙”,或者“篡改大陆IP”、或者“购买境外马甲身份”等方式,绕开交易所拒绝中国大陆用户使用的限制;其三、经营地:交易所的经营地全部或者部分经过中国境内。以上三个因素:导致了,在人们印象中的“纯外资属性的境外交易所”,也能够落入中国境内办案机构的管辖范围。
在下文中,刘律师将结合司法实务中的众多相关案件,以及办理的以上所谓的“正规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在中国境内涉及的刑事犯罪,谈谈对该种交易所模式在中国境内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
第一、《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的“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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