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个焦点 香港监管助跑证券型代币
“数字化正在使传统行业的边界变得模糊,这是一场真正的金融革命。”
麦肯锡早在2017年的《在没有边界的世界中竞争》报告中就以此形容了数字化浪潮。随着全球对虚拟资产逐渐接受,其背后的潜力也引发了监管机构的讨论。当代币被视为金融工具时,证券型代币成为各国监管机构,包括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在内的重点关注对象。
回顾香港自10月31日发布的《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重申代币化的潜力和前景,此外,就在上个月,香港SFC金融科技部门负责人黄乐欣表示,证券型代币和现实世界资产(RWA)将不再被列为“复杂”产品定义,并提到可能会有新版的证券型代币发行(STO)法规。
金融资产的发行与交易通常需要承受严格的监管,其中以证券最具代表性。证券型代币与传统证券相似,因此探讨证券型代币的监管是监管机构最易拓展监管范围的代币类型之一。
欧科云链研究院从今年年初开始,从参与港府针对于虚拟资产平台的建言再到持续地与香港各界展开深入交流。在这个过程中,笔者认为SFC对于证券型代币是持“助跑”态度的,具体有以下几点:
1、1+7号牌照
香港监管机构根据提供的交易服务是否证券型代币,以及机构自身性质,对牌照的要求也不同。具体而言,在香港提供或积极推广证券型代币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需要获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第1类受监管业务(证券交易)及第7类受监管业务(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牌照。而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平台还需取得VASP牌照。
对于推广及分销证券型代币(不论是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的任何人或者机构来说,除非获得适用的豁免,否则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或注册。
2、移除12个月发行后往绩记录要求
证券型代币不再需要12个月发行后往绩记录。但持牌平台运营者需要遵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下的一般代币纳入准则,以及证监会将来适时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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