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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背景下数字侵权法律问题的境遇及应对

  作者:熊进光: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贾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在元宇宙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数字所引起的社会效应已然超出了其对社会所发挥的促进和帮助作用,大量数字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其负面效应频繁。数字侵权行为因技术因素的介入出现了新型的侵权形态,数字侵权既映射又独立于传统侵权行为,具有虚拟性、映射性、主体多元性、间接性及时空同步性等特征。数字侵权性质难以确定,侵权后果呈多样化发展趋势,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归责原则均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对侵权规则的适用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际对数字侵权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以及探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对数字侵权的适应性和束缚性基础上,通过对数字侵权责任的规制困境的成因进行剖析,并从数字侵权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和损害救济等方面论述,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侵权责任规制体系,力求成符合我国实践、完善的数字侵权制度框架。

  一、数字侵权法律问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数字侵权在中文文献中的出现频率较少,且缺乏明确的概念界定。已有的“数字侵权”多指“数字版权侵权”,即指数字版权侵权、数字专利侵权、数字商标侵权,而真正的数字侵权的内涵应远超数字知识产权侵权的范畴,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多样化的应用场景。数字侵权是指在虚拟数字空间中,以数字人身份畅行其间的民事主体借助于虚拟数字平台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区块链技术等,侵害与现实世界形成映射关系的数字性权利,其中包括财产权、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其本质是以数字人身份参与的民事主体和其他网络参与人利用数字网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虚拟性、映射性、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及时空的同步性等特征。

  (一)数字侵权法律问题研究的背景

  元宇宙、区块链、Web3.0等词汇的精确定义虽尚待讨论,但已得到普遍的认同。随后将介入各个学科,以AR、VR、MR等技术为基础,以一些集成性的应用为窗口,将人类的数字生活引入到一个全新的状态。元宇宙作为新兴事物的整体已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元宇宙是以数据信息和算法为基础,加之显示技术、区块链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等构建的能够展现数字文明高级形态的独立于现实世界的数字平行世界。元宇宙世界中所有资产都将是数字化的形式,区块链构成了支撑元宇宙形成经济体系最重要的基础。通过区块链技术将虚拟世界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与现实世界进行客观绑定,从而让用户能够在元宇宙世界中所创设的虚拟世界从事与现实世界高度相似的工作和娱乐。非同质化通证NFT是区块链通证的一种,是社群在基于某种共识的基础上,以数字形式发行的权益证明,具有唯一性、不可互换和不可篡改的特性。NFT是促进元宇宙的虚拟资产流通,构成元宇宙中的原生资产的主要载体,是连接现实世界和元宇宙的媒介。虚拟世界是一个在线环境,成千上万的人可以在其中通过他们的在线角色持续地互动交流。换句话说,虚拟世界是一个独立和持久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中,由图形或文本代表的用户可以实时交互。按照量子力学假设,有人推测可能出现多个平行元宇宙,我们可以生活在其中一个或多个组合的元宇宙世界。在那里你可以创建和探索其他不在同一物理空间的人,可以和朋友一起工作、学习、购物、创造等。元宇宙早已超出游戏环境的相关性,可应用于商业、教育、专业、社交等。当前,从一组独立的虚拟世界过渡到3D虚拟世界或Metaverse的集成网络取决于沉浸式现实主义、访问和身份的普遍性、互操作性和可扩展性等领域的发展。虚拟现实(VR)旨在通过视觉、触觉和听觉输出为用户创建沉浸式、交互式和富有想象力的模拟,计算机系统提供仿真逼真的场景方便用户体验虚拟世界。随着虚拟现实技术的持续发展,虚拟世界的发展为新一波的企业提供了基于他们在产品设计、虚拟旅游、空间和环境美学、社会交流等领域的创造性技能和知识进行创新的机会。在元宇宙的特定场景中,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虚拟财产交易,达到与现实世界同等的虚拟意愿。在数字经济时代中,人类由原本单一的“生物人类”属性转变为兼具“数字人类”属性。随着数字空间的无所不在,身份的数字化方面变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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