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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合规报告——再论数字人的法律风险

数字人或者虚拟人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更新迭代。在近几年元宇宙发展的加持下,数字人的发展又进入一个新阶段。直至2021年10月20日,我国广电总局发布的规划首次明确地鼓励和支持虚拟人的发展。

相信很多读者对于数字人也早有耳闻,对于各大平台或者品牌推出的数字人形象有所了解。飒姐团队之前的文章里,对于数字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关讨论。在数字人领域继续发展的今天,飒姐团队再次与大家一起探讨该领域的法律热点问题。

一、数字人的特征与分类

2021年3月,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总体组和中关村数智人工智能产业联盟数字人工作委员会首次发布《2020年虚拟数字人发展白皮书》,白皮书指出虚拟数字人宜具备以下三方面特征:一是拥有人的外观,具有特定的相貌、性别和性格等人物特征;二是拥有人的行为,具有用语言、面部表情和肢体动作表达的能力;三是拥有人的思想,具有识别外界环境、并能与人交流互动的能力。虚拟人指利用CG、人工智能、动作捕捉、图形渲染、语音图像识别等技术构建,以代码与数据的形式运行,存在于虚拟世界具有人类外貌特征、交互能力的拟人化形象。

目前来看,虚拟数字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柳夜熙为代表的,完全由CG动画、计算机技术创造的纯虚拟数字人(超写实虚拟数字人);另一类是由真人使用动作捕捉技术,配合AI人工智能、AR/VR/MR等硬件设施创造的虚拟数字人,此类虚拟数字人多以虚拟偶像团体、虚拟主播的方式出现在大众视野,为观众提供诸如带货、配聊、网络才艺表演(虚拟演唱会)、电竞游戏直播等娱乐服务。该类虚拟数字人背后的真人劳动者通常被称为“中之人”。

二、数字人的法律风险:

1. 数字人的法律定性问题

目前法律对于数字人的定性仍无明确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应用形式分类讨论。但是,各类型的数字人可以视为财产权的客体,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我国《民法典》不仅保护财产实物,也认可数字财产的法律地位并将数据、数字财产纳入其保护范围之内。因此,倾向于认为数字人属于数字财产,是财产权的客体,应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但是随着AI技术的进步和大量仿真数据的积累,数据和算法的训练将使得数字分身智能化水平提高,交互能力进一步提升,是否应该在数字身份体系下,让数字人享有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或准人格权,或者基于与真人玩家的关系产生身份权益。这些都需要法律进一步规制。

- 星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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