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相关内容会加入新修订的刑诉法吗?
作者:刘正要律师
今天看到几个微信群里都在转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的提案——将虚拟货币列入《刑事诉讼法》第144条,修改后的表述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虚拟货币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相较于修改之前,增加了“虚拟货币”的内容。单看这个并列似乎是将虚拟货币和法币(存款)放在同等地位看待了,但是在中国大陆现有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下,刘律师的第一反应是:这怎么可能!?
通过仔细研究了法制网对于该人大代表提案的具体报道后,刘律大概了解该代表提案的背景是: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问题。

熟悉刘律的朋友应该知道,我之前对此做过不少研究,还写过几篇文章。在以十部委“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为代表的监管政策下,在国内所有的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均为非法金融活动,这其中当然也包含公安机关或者所谓虚拟货币处置公司进行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活动——即使这种处置是为了推进刑事案件的办理。
所以,当下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到虚拟货币类案件,涉案的虚拟货币无论是作为犯罪工具,还是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一律都委托给第三方处置公司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变现操作,避免自己出面直接违反“9.24通知”的规定;当然,第三方处置公司也不会傻乎乎就自己上马就干,其往往会再委托境外的处置公司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境外变现后再通过合法甚至不合法的渠道将资金回流到境内,再转入公安机关的财政专户作为刑事案件的涉案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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