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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解析 DAO 的中国化合规之路

此前的内容我们提到过,依据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境外盛行的DAO模式难以在我国合法落地,但这样的一个想法确实有其独到之处。尽管我们不能将该模式完整引进中国,但将其中国化,让它入乡随俗却未尝不可。因此,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从中国法的视角出发,给出在中国现有制度下,DAO可能的中国化路径。

一、DAO的特征

要想给出DAO的中国化路径,首先要明确DAO的特征。一般认为,DAO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规则程序化。DAO将组织规则通过代码构建在程序上并自主运行(智能合约),通过区块链来保障组织运行程序的去中心化。DAO基于程序规则而不是传统公司规章制度来管理和约束成员。

2、身份无边界。DAO对所有参与者不设限。DAO的所有成员都是具有共同目标的利益共同体,通过共同构建项目追求共同目的的实现。本质上是通过利益的统一,实现组织共识。

3、信息透明。大部分项目的代码都是开源的,任何成员都可以获得组织的全部信息。

4、进出自由。DAO与传统组织相比,没有进出的诸多限制,(只要智能合约没有写入特殊要求)任何人都可以实现参与自由和退出自由,目标一致的参与者会选择留下,而不一致的参与者会快速退出,组织也能通过该方式快速达成共识。

5、集体决策、集体投票。DAO没有传统组织的董监高架构,所有的决策都是集体投票做出的,任何享有投票权的成员都可以提出提案并参与投票。

此外,根据美国DAO法案,DAO被归属于有限责任公司(LLC),其特点还在于企业成员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同时在筹集资金(资本)方面,由于DAO的核心智能合约是诞生于区块链技术的产物,其天生与虚拟货币、NFT等事物存在关联,并且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DAO要不就是自己ICO发币筹措启动资金,要么就是通过贩售NFT等物筹措资本,这种募集资金方式也是DAO的特点之一。

而针对如上特点,我们认为,在全体成员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却又都对组织经营具有决策权、管理权是DAO最突出特征,因此,本文的重点便在于在中国法下是否存在这样的一种满足条件的组织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DAO的募集资金方式无论是ICO,亦或是贩售NFT等都具有极高风险,因此,即便中国化的DAO存在,其募集资金仍然应以传统方式为主。

二、中国化路径之一:DAO与合伙企业

所谓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这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性质决定了合伙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有同等权利,这也被明确规定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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