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可归属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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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1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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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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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链价值
作者:王中义 杨聪惠
原标题《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
虚拟货币成为违法犯罪‘帮凶’趋势愈加突出,全球涉虚拟货币犯罪交易额从2020年的84亿美元上升至2022年的206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当下,司法实践对涉虚拟货币犯罪的行为定性、涉案款物处理等问题上,分歧日益显现,有必要进一步厘清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
一、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辨析
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认定存在几类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虚拟货币仅是存储于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数据,时下更是作为非法货币在我国‘黑市’流通,大都充当违法犯罪支付手段、境外资金非法入境媒介等“黑灰”角色,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第二种意见认为,虚拟货币属于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且从司法解释关于盗窃、抢劫毒品等违禁品定盗窃、抢劫罪的规定看,也应当将虚拟货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但鉴于我国现行政策禁止虚拟货币流通,不宜将其认定为合法财产予以保护。第三种意见认为,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且属于合法财产,除非其被持有人用于违法犯罪或直接源于持有人的违法犯罪等,否则应当保护虚拟货币持有人的财产权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可归属为财物
1.虚拟货币本身具有使用价值。法定货币特别是纸币(具有收藏价值的除外),除了具有价值尺度、交换媒介、支付手段等法定功能之外,其本身并不具有一般性使用价值。但虚拟货币不同,其本身可以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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