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普法丨广东省高院“这种差价,不能赚”,买卖USDT定非法经营罪?
文章转载来源: 链法研读
一、现金买卖 USDT 被定非法经营罪
2023年12月16日,广东省高院发布一则文章《这种差价,不能赚!》,这是一篇关于2022年已判决的刑事案件,文中重点强调,U商搬砖买卖USDT等同于买卖美元,属于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数额一旦超过500万,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此之前,币圈对于虚拟货币交易之所以会构成刑事犯罪的认知,仅是交易中收到赃款,被推定主观上明知,要么构成帮信罪,要么构成掩隐罪。(这里仅限于讨论纯 U 商所能构成的罪名)
但是,前文提到的广东省高院发布的案件结果打破了这个认知。
该案发生在 22 年2月,A是U商,经常向散户收U,收来的U再现金出售给收购方,这一次和收购方 C约好在广东省中山市一手交钱,一手交U,因交易后会随身携带大量现金,为此A还特意雇了保镖 B。A和客户C按照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兑换了约81.4万个U,共计人民币510万。结果租车返程途中,A和B在检查站被公安干警抓获。
这是一个典型的U商线下面对面现金卖U的案件,整个交易没有涉及赃款,也没有换汇,只有买卖USDT的行为,就被判非法经营罪,然而被告没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审理法院认为,A和B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A属于主犯,B作为保镖全程参与,对此知情,属于从犯。
最后,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判决,A有期徒刑8个月,B有期徒刑6个月。并且对依法扣押的510万人民币依法没收,李四的手机在交易虚拟货币中属于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该案原审法官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实施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案被告人A用现金以低于平台的价格收购“币圈”散户的USDT,再按当天美元汇率转卖,赚取中间差价并从中获利。根据A的供述,其为了收购USDT倒卖获利,甚至向银行贷款,贷款数额高达上百万。这种大笔资金通过USDT兑换成美元的行为,必然会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也极大干扰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属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应当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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