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无还”的虚拟币,别无他法?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这样简单的道理在虚拟货币“借贷”领域却似乎不灵了,就在几天前,江西南昌某基层法院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一条名为“出借虚拟货币要求返还,法院: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推送,文章以案说法,阐明人民法院不受理相关诉讼的原因。飒姐团队当然不赞同“欠债不还”的论断,但在虚拟货币“借贷”纠纷案子上,原告很可能找错了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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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人民法院不受理虚拟货币“借贷”纠纷?
该江西省南昌市某基层法院在其官方公众号上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原告诉称,2021年4月,被告以炒USDT为由向其借款并承诺六个月之内保证还清原告的借款。而后原告将5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8万余枚USDT向被告提供借款,但约定时间过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原告遂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该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直接向被告支付USDT,后因炒币行为引起本案诉讼。根据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未能证明本案涉及USDT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货币,故不具有法偿性。由此引发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该案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基层法院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均有先例,相关案件不胜枚举,著名的如已经见于公开报道的孟某与邰某某纠纷案(详见(2020)陕01民终11210号民事裁定书),这类裁定的理由基本一致,大致可以概括为:
1.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是公开发行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由此引发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 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地位,不具有法偿性,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均属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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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案件法院判令返还虚拟货币?
一直关注虚拟货币法律问题的朋友一定会举出反例,在部分判决中原告确实胜诉了且拿回了虚拟货币,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同案不同判”?并由此还在网上批判一番。如在徐某某与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中(详见(2019)赣092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便判令被告返还涉案虚拟货币。难道这个案子判错吗?答案当然是没有,实际上,无论是之前认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人民法院对相关借贷纠纷不与受理的案例还是赣州的这起判令返还虚拟货币的案例,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均公证合理。之所以出现两个大相径庭的结果,细心的话就会发现——两者的诉讼理由并不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其案由是大体上均是“民间借贷”纠纷,而赣州案件的案由则是“返还原物纠纷”,两者请求权基础差别巨大,故出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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